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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7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叶来友、倪章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来友,倪章宇,郑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708-1号申请执行人叶来友,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倪章宇,男,1974年3月4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郑希,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叶来友与被执行人倪章宇、郑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来友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人倪章宇、郑希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经公证由倪章宇择房取得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金泰华庭(群辉家苑)5幢1单元1101室房屋。但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正式登记,且未予以交房,故该房屋一时难以处理。本院经查询全市各大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叶来友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执行人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来友以被执行人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70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