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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熊正英与山东澳力发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正英,山东澳力发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熊正英,居民。被执行人山东澳力发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建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正英与被执行人山东澳力发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沭民一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