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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红与被执行人石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85-1号申请执行人华红。被执行人石卫平。申请执行人华红与被执行人石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红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石卫平在工商银行黄石下陆支行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华红与被执行人石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21705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