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洋洋与于洪龙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洋,于洪龙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刘洋洋,农民。被告于洪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洋诉被告于洪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恩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