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程崧与鄢林生、林玉香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崧,鄢林生,林玉香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程崧,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范伟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鄢林生,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申请人林玉香,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程崧诉鄢林生、林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崧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鄢林生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某房产、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某房产以及位于福建省永泰县的某房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程崧提供范伟英名下的位于福建省永泰县的某房产以及程崧、范伟英共有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的某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鄢林生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房产的转让、抵押等产权变更手续;二、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鄢林生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某房产的转让、抵押等产权变更手续;三、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鄢林生名下的位于福建省永泰县某房产的转让、抵押等产权变更手续;四、冻结登记在范伟英名下的位于福建省永泰县某房产的转让、抵押等产权变更手续;五、冻结登记在程崧、范伟英名下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某房产的转让、抵押等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晓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冰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