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贾淑华与邯郸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邯郸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淑华,邯郸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邯郸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复行初字第1号原告贾淑华。被告邯郸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邯郸市联通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会勇,邯郸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坤,邯郸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李菁欣,邯郸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主任科员。原告贾淑华不服被告邯郸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冀邯劳审字第171号劳动教养决定,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以(2014)邯市行辖字第183号行政裁定书,移交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5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淑华、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玉坤、李菁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2011)冀邯劳审字第171号劳教决定书,认为原告2011年10月1日“准备”非访,“准备”非访就是没有非访。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从未有原告在中南海、东交民巷中央领导人驻地上访一事的查获、立案和移交手续。另外,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告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的劳教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程序违法,被告理应给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11)冀邯劳审字第171号劳教决定书;2、判决被告依法给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义、消除影响;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限。2011年10月11日,邯郸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2011)冀邯劳审字第17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贾淑华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劳动教养决定书中明确告知贾淑华复议、起诉的权利和期限。贾淑华于2011年10月28日向省劳教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劳教委维持了邯郸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教决定,并于2011年12月18日向贾淑华送达了复议决定书。2014年2月22日,贾淑华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显然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期限。贾淑华非正常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驳回原告贾淑华的诉讼请求。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宣布废止劳教制度后,原邯郸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已被邯郸市人民政府撤销,该机构的权利义务由邯郸市人民政府承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贾淑华,在2011年10月11日收到邯郸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其送达的劳教决定书后,于2014年2月22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淑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慎审判员 田雅莉审判员 韦安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一鸣附相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