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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复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惠永勋与连云港银丰担保有限公司新浦区苍梧路6号龙河大厦二期19楼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永勋,连云港银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复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惠永勋。被执行人连云港银丰担保有限公司。案由: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惠永勋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银丰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保全被执行人房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