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89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韵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北约上街七巷11号一楼其所经营的士多店为据点,提供扑克牌等工具,以玩“三公”等形式招揽他人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1月7日凌晨零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及正在参赌的李某甲、卢某、刘某乙等14人(均行政处罚)。并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抽头渔利资金人民币8600元及参赌人员赌资若干。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予以供认,并有证人陈某乙、李某丙、傅某乙、向某、刘某丁、林某乙、杨某乙、刘某戊、刘某己、金某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辨认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5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赌资及抽头渔利资金(详见证据保全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