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申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1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1,画×1,孙×2,画×2,闫×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8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1(兼画×1、孙×2之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无业,系画×1、孙×2之母。委托代理人:王斯进,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画×1,女,汉族,2007年8月15日出生,学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2,女,汉族,2010年4月26日出生,学龄前儿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画×2,男,汉族,1949年1月14日出生,河南省新乡市钢厂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闫×,女,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钢厂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孙×1、画×1、孙×2因与被申请人画×2、闫×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少民终字第05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1、画×1、孙×2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诉争房屋2103号,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口头协议有约定,被申请人已经放弃了对画×3财产的继承权,现在又主张于法无据。2.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借到过80万元。3.认定画×3有存款142586.79元是不正确的。4.画×3购房款为215万元。5.画×3抵押贷款是50万元,不是60万元。6.认定申请人借到被申请人80万元错误。(二)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判决显失公平。1.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违法。2.汇款人为画×4,不是被申请人,原审法院遗漏了画×4参加庭审。3.本案立案到结案超过六个月。4.本案曾经中止审理,但没有书面裁定中止审理。(三)被申请人之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法丧失胜诉权。继承权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画×32010年6月死亡,2012年7月被申请人才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两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确定画×3的遗产范围和债务数额正确。同时,根据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对各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和债务数额的确定亦属适当,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孙×1、画×1、孙×2申请再审主张原判确定画×3的个人债务数额错误、画×2夫妇已经放弃继承等理由,因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另,本案所涉以画×4名义汇款100万问题,画×4在画×2、闫×诉孙×1、画×1、孙×2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二审审理中证实,前述汇款100万元中20万元为画×4所有、80万元为画×2、闫×所有。据此,两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孙×1、画×1、孙×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1、画×1、孙×2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