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南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彬海胶印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方圆药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彬海胶印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方圆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南初字第12号原告河南彬海胶印制品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临颍县城关镇南街村。法定代表人王宏斌,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方圆药业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沈丘县北郊乡。法定代表人张云,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彬海胶印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方圆药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彬海胶印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自行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河南彬海胶印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彬海胶印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河南彬海胶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坤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爱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