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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席某某甲诉席某某乙等人赡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甲,席某某乙,席某,席某某丙,席某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878号原告席某某甲,男,汉族,生于1945年6月5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赖乾高,遂宁市安居区司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律师。被告席某某乙,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6日。被告席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16日。被告席某某丙,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30日。被告席某某丁,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30日。案由赡养纠纷原告席某某甲诉被告席某某乙、席某、席某某丙、席某某丁赡养纠纷一案,现原告席某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席某某甲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席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席某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