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美秀、吴小菊、张瑶、张鑫与广州阳咣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瑶,吴小菊,李美秀,张鑫,广州市阳咣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41号原告:张瑶,身份证住址***。原告:吴小菊,身份证住址***。原告:李美秀,身份证住址***。原告:张鑫,身份证住址***。原告张瑶、吴小菊、李美秀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鑫,身份情况同上。原告张鑫委托代理人杨慧绮,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阳咣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秦立国。委托代理人:刘春连,被告职员。本院受理原告张瑶、吴小菊、李美秀、张鑫诉被告广州市阳咣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瑶、吴小菊、李美秀、张鑫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瑶、吴小菊、李美秀、张鑫负担。审判员 王庆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