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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三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曲某某、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三初字第00146号原告:曲某某,女,1990年XX月X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机务段家属楼。被告:韩某某,男,1985年X月XX日生,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忠审 判 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仇开慧—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