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占东与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于占东,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占东,个体。委托代理人:吴晓辉,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张庄村。法定代表人:赵宪波,经理。再审申请人于占东因与被申请人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民终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于占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