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立他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管辖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立他字第36号原告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芝英镇游溪塘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以本案涉及到多个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审理有困难为由,要求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涉及到永康市多个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为了方便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朱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