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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28号原告:张某,女,1992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段玉宏,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