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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刚与重庆市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重庆市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424号原告徐刚,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1268-2。代表人汤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梦婕(重庆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女,成都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原告徐刚与被告重庆市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徐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