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一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丁德翠、高国志与高国志、高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翠,高国志,高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998号原告丁德翠。委托代理人高雷、王菲,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国志。被告高宠。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龚清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德翠诉被告高国志、高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德翠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德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德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