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知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新韩艺术国际株式会社与宁波泰育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韩艺术国际株式会社,宁波泰育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52号原告:新韩艺术国际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坡州市上支石路155(上支石洞)。法定代表人:韩性根,该公司代表理事。委托代理人:何剑青,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笑寒,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泰育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西区。法定代表人:张士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韩艺术国际株式会社与被告宁波泰育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韩艺术国际株式会社以与被告宁波泰育文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韩艺术国际株式会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新韩艺术国际株式会社负担。审 判 长 宋 妍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人民陪审员 XX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沈梁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