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曹海山诉吉林省晟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山,吉林省同晟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48号原告曹海山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同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宁江区博翔路,法定代表人谢树锋,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郁汉,该公司职员。原告曹海山诉被告吉林省同晟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现原告申请追加李丕见为本案的被告,原告未提供李丕见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按规定缴纳公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书 记 员 刘秀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