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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曹海山诉吉林省晟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山,吉林省同晟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48号原告曹海山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同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宁江区博翔路,法定代表人谢树锋,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郁汉,该公司职员。原告曹海山诉被告吉林省同晟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现原告申请追加李丕见为本案的被告,原告未提供李丕见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按规定缴纳公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书 记 员  刘秀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