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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刚与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273号原告:陈刚,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878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878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陈刚提供担保的本人名下合肥市胜利路万事达广场3幢50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之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