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凤丽诉被告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丽,红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刘凤丽,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红岩,男,34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丽诉被告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丽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丽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凤丽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