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勃乐劳务有限公司与郭峰位、第三人乐金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勃乐劳务有限公司,郭峰位,乐金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303号原告秦皇岛市勃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隽爱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界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峰位,男,1978年12月31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委托代理人刘亚东,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乐金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良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伟,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其彬,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勃乐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峰位、第三人乐金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勃乐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勃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迎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