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合肥路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43-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原为合肥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092362-1。法定代表人顾兴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原为安徽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22楼,组织机构代码:68685903-8。法定代表人王翔。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长执字第0064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6408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6408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明悦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长执字第00643-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原为合肥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092362-1。法定代表人顾兴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原为安徽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22楼,组织机构代码:68685903-8。法定代表人王翔。申请执行人合肥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64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吕斌审判员陶稚果代理审判员张凯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纪明悦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长执字第00643-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原为合肥长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092362-1。法定代表人顾兴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后名称为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22楼,组织机构代码:68685903-8。法定代表人王翔。申请执行人合肥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安徽新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变更名称为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合肥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偿债务36408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吕斌审判员陶稚果代理审判员张凯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纪明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