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尚某某诉史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史某某,杨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908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史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史某某、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尚某某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限期缴纳诉讼费。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至今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尚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加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