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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尚某某诉史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史某某,杨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908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史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史某某、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尚某某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限期缴纳诉讼费。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至今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尚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加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