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亚进与邓秀华、陈理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进,邓秀华,陈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522-1号申请执行人徐亚进,男,汉族,住茂名市。委托代理人:柯长川,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秀华,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陈理,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徐亚进与被执行人邓秀华、陈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秀华、陈理应支付饲料款77894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徐亚进;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全费共1673元、执行费106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5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谢 正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