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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姚聪与程外明、李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聪,程外明,李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809号原告:姚聪。委托代理人:林洸,浙江林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爱敏,浙江林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外明。被告:李吉,委托代理人:周晓晓,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慷,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聪为与被告程外明、李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鲍海源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聪的委托代理人林洸,被告程外明、李吉的委托代理人周晓晓、傅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聪起诉称:被告程外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同意后,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通过永康农村信用社转账的方式将50万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款借据1份给原告,以载明借款的事实。在借据中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借款后,被告程外明没有按约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拖欠未还。作为被告程外明妻子的被告李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可其也没有履行其还款责任。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张、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2张,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借据、银行转账凭证各1份,证明程外明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交付给程外明,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如未按期履行应支付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委托代理合同及收费标准、发票各1份,证明为实现债权花费费用1.6万元的事实。被告程外明答辩称:一、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被告经营的公司周转。二、双方的借款是无息借款,正是基于原告对被告的帮助,也正是因为如此,双方没有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有过约定。三、被告程外明有一辆路虎汽车在原告处,用于借款的担保,正因如此,原、被告双方没有对借款以外的其他包括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有过约定。被告程外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李吉答辩称:原告和被告程外明的借款是否真实存在,被告李吉是完全不知情的,原告事先没有告诉被告李吉曾出借借款给被告程外明。被告程外明也没有告诉被告李吉曾向原告借款。如果被告程外明和原告确实存在这笔借款,被告程外明也没有将这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这笔债务即使存在,也是被告程外明的个人债务,被告李吉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到庭当事人的代理人对上述证据进行当庭质证。根据质证意见和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1.对原告证据1、3,两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2.对原告证据2,两被告共同提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只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一事实,但是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曾经对借贷关系以外的如违约金、由谁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等事项作出约定。从借款借据的形式上看,这是一份格式文本,正是因为这是一份格式的借款借据,所以在设置上每一条的约定都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但是这张借据双方并没有对违约责任、实现债权费用这一条款进行确认。而事实上,如原告代理人所言,原告与被告程外明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原告借给被告50万元是无息借款,但是却约定了违约责任、实现债权费用这也不符合常理。因此这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所有目的。经查,借款借据已经被告程外明签字确认,表明被告已对借款借据中所载内容了解并接受。两被告异议不成立。本院确认其证明力。根据本院确认证明力的上述证据和到庭当事人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程外明、李吉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9日,被告程外明向原告姚聪借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程外明填写原告提供的格式借款借据1张,双方对借期及利息均未约定,但借款借据中载明,若不能按时还款,借款人除应付出借人以上本息,还应每月支付借款金额5%的违约金,并承担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通过浙江省农村商业银行将借款50万元转账给被告程外明。借款10余天后,原告向被告程外明催讨,被告程外明未归还。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已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6万元。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与第1被告程外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条中对借期及利息均无约定,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有权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随时主张权利,要求第1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率未作约定,但对违约金有约定,现原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起诉日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也未超过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依法应当共同清偿并互负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的抗辩依据不充分,本院难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外明、李吉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共同归还给原告姚聪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日)。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被告程外明、李吉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共同赔付给原告姚聪律师费人民币1.6万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8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海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