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异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立铭等与殷会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铭,由建辉,殷会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异字第33号申请人(案外人)宋立铭,男,汉族,1965年5月13日,住址:山东省平阴县。申请执行人由建辉,男,汉族,1961年12月6日出生,住址:青岛市。被执行人殷会雨,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由建辉与殷会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宋立铭对殷会雨名下房产查封而不拍卖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宋立铭称,该房地产2009年在由建辉申请仲裁过程中予以查封,此后由建辉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但在6年的期间内一直进行查封而不申请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因我在该房产上有优先受偿权,故迟迟不予拍卖影响了我的合法权益的实现。请求法院尽快启动拍卖程序。本院查明,由建辉与与殷会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以(2009)济仲裁字第0256号调解书确定殷会雨于2009年11月4日前向由建辉支付1968000元。该案于2012年7月19日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上述调解书。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由建辉曾在(2009)济仲裁字第0256号案件中向历城仲裁委员会提出查封申请,2009年6月23日以(2009)历城委裁字第6号文书查封该房屋(殷会雨名下位于平阴县榆山路的平房权证城字第015**号房屋),本院执行过程中曾于2013年6月19日查封了该房产,2014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2)平执字第785-1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该房屋。另查明,宋立铭诉殷会雨、汪成凤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2012)平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殷会雨、汪成凤应向宋立铭履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曾于2012年1月5日依宋立铭的申请轮侯查封了平房权证城字第015**号房屋,(2012)平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宋立铭也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请求对平房权证城字第015**号房屋执行强制拍卖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本案中所涉平房权证城字第015**号房屋被查封的时间在前的系由建辉申请执行的(2009)济仲裁字第0256号案件,该案已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涉案房屋自2009年查封后,仲裁裁决已经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指定本院执行后又经两次续行查封。宋立铭申请执行的(2012)平商初字第47号案件也已进入执行程序,该判决已确认宋立铭对于查封房产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宋立铭要求及时对该房产进行依法拍卖,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宋立铭的异议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 岭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张博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