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阴长荣与五大连池市永胜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长荣,五大连池市新发镇永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阴长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新发镇永胜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阴长荣与五大连池市新发镇永胜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执行标的总额274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27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五民初字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俊山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