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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陈昱翰与杨道哲、杨小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昱翰,杨道哲,杨小艳,李五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67号申请人:陈昱翰。被申请人:杨道哲。被申请人:杨小艳。被申请人:李五中。申请人陈昱翰因与被申请人杨道哲、杨小艳、李五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昱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道哲、杨小艳、李五中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昱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哲、杨小艳、李五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卫凤名下的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北路付16号1幢3-1701,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刘红坡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