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雷正在与郭四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正在,郭四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87号原告雷正在,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郭四兵,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在诉被告郭四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正在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正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雷正在负担。审 判 长 朱敬甫人民陪审员 左 芬人民陪审员 卢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