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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墩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周庆元与周庆荣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元,周庆荣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墩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周庆元,农民。被告周庆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元诉被告周庆荣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庆元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元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庆元负担。审判员  吴中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