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墩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周庆元与周庆荣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元,周庆荣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墩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周庆元,农民。被告周庆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元诉被告周庆荣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庆元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元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庆元负担。审判员 吴中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