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德庆县柑桔协会农业配送公司与梁镜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县柑桔协会农业配送公司,据以生效的的(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梁镜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柑桔协会农业配送公司。住所: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麦树森。被执行人梁镜秋,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据以生效的的(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货款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强制措施履行了本案义务,并经权利人确认。现该案权利已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德法执字第21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光 义审判员 ��巫振坚审判员 梁 绍 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永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