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丁某己、丁某庚、丁某辛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丁某己,丁某庚,丁某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741号原告:丁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关长涛,男,汉族,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丁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丁某丙,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丁某丁,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丁某戊,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丁某己,女,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被告:丁某庚,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丁某辛,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丁某己、丁某庚、丁某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了其诉讼权利,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靳学堂审 判 员 经为民人民陪审员 白明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