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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丁某己、丁某庚、丁某辛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丁某己,丁某庚,丁某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741号原告:丁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关长涛,男,汉族,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丁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丁某丙,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丁某丁,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丁某戊,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丁某己,女,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被告:丁某庚,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丁某辛,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丁某戊、丁某己、丁某庚、丁某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了其诉讼权利,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靳学堂审 判 员  经为民人民陪审员  白明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