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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舞钢市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舞钢市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荣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舞钢市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东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荣华,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上诉人舞钢市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舞钢市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舞钢市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舞钢市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舞钢市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崔志刚审判员  李新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