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马娟与余翠江、李桥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娟,余翠江,李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马娟。被执行人:余翠江。被执行人:李桥安原告马娟与被告余翠江、李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桥安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