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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马娟与余翠江、李桥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娟,余翠江,李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马娟。被执行人:余翠江。被执行人:李桥安原告马娟与被告余翠江、李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桥安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