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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黄勇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勇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368号罪犯黄勇飞,男。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勇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黄勇飞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6年4月5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黄勇飞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黄勇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8月30日,经该院裁定将该犯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31年2月28日止)。2013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勇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勇飞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7.4分,无违规记录。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勇飞在服刑中,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勇飞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向松柏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