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胜克换向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胜克换向器有限公司,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胜克换向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孙瑞良,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法定代表人:吕文明。申请执行人宁波胜克换向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5)甬仑商初字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坚军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慧欣工贸有限公司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宁波胜克换向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9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