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67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