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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67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