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付景林与张玉学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景林,张玉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95号原告付景林,男,1993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张玉学,男,44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景林诉被告张玉学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