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行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王远华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行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新忠,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志勇,男,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贾中力,男,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王远华,男,陕西省平利县人。申请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远华拖欠工人工资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涞人社劳监处字(2014)第13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振鑫审判员 梁晓燕陪审员 栾小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