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祥兰与陈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兰,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409号原告:赵祥兰。委托代理人:熊欣、马成忠,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单位负责人:尤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赵祥兰与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杨祥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祥兰负担。审判员 曹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