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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杨某、杜某杨犯容留卖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杨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辩护人符祥文,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某杨,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辩护人何世君,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杜某杨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学敏、代理检察员梁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杜某杨及其辩护人符祥文、何世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与吴某军(在逃)一起住在吴某军经营的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泸州老窖发廊的二楼,该发廊长期容留卖淫人员张某、吕某、银某、谢某洪、黄某艳、杜某英等妇女在二楼的单间里从事卖淫活动,并每次收取卖淫人员20-30元不等的钟点费。杨某在该发廊里管理发廊的经营活动,负责接待客人、谈价、收银及发廊里的清洁工作。被告人杜某杨系吴某军的朋友,2014年12月14日,因平时看店的“瑶瑶”(在逃)生病,吴某军就叫杜某杨帮助管理泸州老窖发廊,当晚杜某杨在该发廊里负责接待客人、谈价,先后介绍并容留谢某洪、张某、吕某三名妇女在该发廊里卖淫,并收取谢某洪的卖淫钟点费30元。2014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杜某杨等人在该发廊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杜某杨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惩处。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符祥文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但由于本案中被告人容留卖淫的场所系吴某军经营,其只是负责一般的管理工作,是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杨及其辩护人何世君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但由于本案中被告人容留卖淫的场所系吴某军经营,被告人杜某杨刚到琼海市不久,且只是替代他人临时看场,是初犯、偶犯和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吴某军(在逃)一起住在吴某军经营的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泸州老窖发廊的二楼,该发廊由吴某军经营管理,并长期容留卖淫人员张某、吕某、银某、谢某洪、黄某艳、杜某英等妇女在二楼的单间里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卖淫人员20-30元不等的钟点费。杨某在该发廊里协助管理发廊的经营活动,负责接待客人、谈价、收银及发廊里的清洁工作。被告人杜某杨系吴某军的朋友,2014年12月14日,因平时看店的“瑶瑶”(在逃)生病,吴某军就叫杜某杨帮助管理泸州老窖发廊,当晚杜某杨在该发廊里负责接待客人、谈价,先后介绍并容留谢某洪、张某、吕某三名妇女在该发廊里卖淫,并收取谢某洪的卖淫钟点费30元。2014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杜某杨等人在该发廊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杜某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张某、吕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杜某杨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杜某杨在本案中协助吴某军对发廊进行一般的管理工作,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杜某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又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杜某杨及其辩护人符祥文、何世君关于被告人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杜某杨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春豹审 判 员  王 淼人民陪审员  叶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