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原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双新家与肖建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双新家,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被告肖建豹,男,回族,生于1972年2月23日,宁夏固原市人,文盲,农民,住固原市。原告双新家与被告肖建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新家、被告肖建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双新家诉称,2014年9月23日、2014年10月20日被告肖建豹以征地建房资金紧张为由分两次从原告手中借款46000元,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诿不还。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6000元及约定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双新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二份,证明2014年9月23日、2014年10月20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6000元、30000元的事实。被告肖建豹质证称,2014年9月23日的借条属实,我没有异议。对2014年10月20日的这份借条有异议,该借条不是我书写的,上面签名与指印也不是我的。我没有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肖建豹辩称,2014年冬季,日期是26号,我在原告家赌博时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时原告将其中1000元扣作利息。当日在一起赌博的人很多,都是我们村的,可以证实这个事情。后来,原告将我叫到他家中更换借条时增加了6000元利息,我在原告书写的16000元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盖了指印。原告诉称的30000元借条与16000元借条是同一天形成,当时原告给我一张白纸,让我签了名字,其他事情我不知情,我没有向原告借款30000元,我只同意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被告肖建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双新家提交的借条二份,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双新家与被告肖建豹系邻村村民。原告长期从事民间高息放贷业务。2014年9月23日、2014年10月20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6000元、30000元。其中2014年9月23日填充式借条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4日,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被告愿意承担借款之日起每日5%的违约金,并按天计付双方约定的全部利息。2014年10月20日借条没有借款期限、违约责任及利息的约定。2015年1月12日原告以被告推诿不还上述46000元借款,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双新家与被告肖建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肖建豹分两次向原告双新家借款46000元并书写了借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借贷关系。两笔借款,一笔到期,一笔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二笔借款,被告肖建豹应当按照约定或原告双新家的要求履行返还义务。第一笔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第二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辩称第一笔借款为赌债,第二笔借款没有借款事实,其自身陈述前后反复、矛盾,也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同时经本院释明,被告在指定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反驳事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综上,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相关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建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之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双新家借款46000元;二、驳回原告双新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肖建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鹏飞审判员  王 炜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春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