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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宝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席军营与张跃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军营,张跃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宝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席军营。被执行人张跃卫。关于权利人席军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宝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跃卫逾期至今仍未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跃卫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划拨存款通知书),以抵偿其赔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韩占营执行员  戴发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