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炳奎与王中江,于红艳,深圳市宝典表业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奎,王中江,于红艳,深圳市宝典表业制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98号原告黄炳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王中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赤峰市江山区。被告于红艳,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深圳市宝典表业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谭面路*号*栋***层。投资人王中江。原告黄炳奎诉被告王中江、于红艳及深圳市宝典表业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或免交申请,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劲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