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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奚小菊与重庆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小菊,重庆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奚小菊,女,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米祖远,潼南县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潼南县梓潼镇天元商贸城1-2区,组织机构代码78157368-7。法定代表人郑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小菊与被告重庆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小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小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 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