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执字第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国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王坤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国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王坤宝,林玉莲,江苏钜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松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伟龙,韦丹,马有明,皋翔,吴彩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苏中执字第021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莫林根,董事长。被执行人国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坤宝,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坤宝。被执行人林玉莲。被执行人江苏钜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韦丹,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松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马有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林伟龙。被执行人韦丹。被执行人马有明。被执行人皋翔。被执行人吴彩方。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国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王坤宝、林玉莲、江苏钜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松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伟龙、韦丹、马有明、皋翔、吴彩方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苏中商外初字第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19929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须知和财产申报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执行风险提示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人执行风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国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位于吴江经济开发区云梨路1057号的机器设备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用于抵偿债务。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委托苏州天中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抵押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苏州天中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4年9月7日作出天中评字第(2014)第172号评估报告,该报告结论载明,被执行人国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吴江经济开发区云梨路1057号的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为9804778.5元。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14年11月对被执行人国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吴江经济开发区云梨路1057号的机器设备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国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位于吴江经济开发区云梨路1057号的机器设备以第二次拍卖底价7794431.6元(已扣除未抵押财产价值61739元)抵给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除上述机器设备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执行本案。以上事实有查封裁定书、资产评估报告、拍卖报告书、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国腾电子(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债务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资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外初字第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宏康执行员 沈国栋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