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执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谢荣富、李五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谢荣富,李五妹,高肖红,陈铭全,梁二照,伍水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2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住所地:。负责人:莫柳嫦,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荣富,男,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李五妹,女,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高肖红,女,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陈铭全,男,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梁二照,男,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伍水连,女,住广东省广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荣富、李五妹、高肖红、陈铭全、梁二照、伍水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4)肇宁法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谢荣富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24803.2元及利息5011.72元(暂计至2014年4月30日);二、被执行人高肖红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0861.97元(暂计至2014年4月30日);三、被执行人梁二照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5033.52元及利息1037.79元(暂计至2014年4月30日);四、被执行人谢荣富、高肖红、梁二照对上述借款的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李五妹对上述第一项的欠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陈铭全对上述第二项的欠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伍水连对上述第三项的欠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六、案件受理费1281元,由被执行人谢荣富负担584元、高肖红负担585元、梁二照负担112元,谢荣富、高肖红、梁二照对各方负担的受理费互负连带责任,李五妹对谢荣富、陈铭全对高肖红、伍水连对梁二照负担的受理费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谢荣富、李五妹、高肖红、陈铭全、梁二照、伍水连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经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除有银行存款1512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银行存款15124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15124元义务,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2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欧火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