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胡常华与王大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常华,王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50号原告:胡常华,女。被告:王大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常华诉被告王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常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大平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大平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凯 搜索“”